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