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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EN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