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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