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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