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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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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 1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廢
58 年判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所謂文字之著譯,係指文字之創作,或文字 之翻譯而言,如非本人智慧之著述,純係抄襲轉錄他人出刊之論著,自與 前述規定條件不合,不得據以申請著作權註冊。原告申請著作權註冊之「 發明與專利」一書,經被告官署審查以其內容係分別轉載自中央標準局所 發行之「標準月刊」及「專利須知」,或譯自日人豐○豐雄所著之「發明 定石」一書,並非原告本人之創著,認為與著作權註冊規定不符,予以 不准註冊之處分,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