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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EN
本標準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