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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