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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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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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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52-1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