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本辦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