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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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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2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之;其輔導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