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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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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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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規定設置電業設備。
輸配電業應建立電力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記載電力網線路名稱、電壓、分布位置、使用狀況等相關資料,並適時更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輸配電業提供電力網相關資料,並命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檢查。
第一項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安全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