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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主管機關應提撥依前條規定所收礦產權利金之一部分,作為必要之回饋措施所需經費。
前項回饋措施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