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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本標準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查核准。
火藥庫興建完竣時,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登記證後,始得使用。
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設備、儲存量及儲存高度,應符合火藥庫設置標準。
前項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