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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本辦法依土石採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