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礦業登記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6 條
礦業權之設定、展限、變更、自行廢業或因讓與、信託而移轉者,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登記,不生效力。
下列事項,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生效力:
一、礦業權之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二、礦業權因繼承、強制執行而移轉者。
三、抵押權之設定、變更、移轉、消滅及其處分之限制。
主管機關於核准第一項申請及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移轉登記時,應填發或批註礦業執照。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登記期限、登記事項、應備書圖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