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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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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 條
非常時期,經濟部得就左列農礦工商各企業及物品分別指定,呈經行政院
核准,依本條例管理之:
一 棉、絲、麻、羊毛及其製品。
二 金、銀、鋼、鐵、銅、錫、鋁、鎳、鉛、鋅、鎢、銻、錳、汞及其
製品。
三 食糧、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鹽、煤及焦炭、煤油、汽油
、柴油、潤滑油、紙、漆、酒精、水泥、石灰、酸鹼、火柴、交通
器材、電工器材、電氣機器工具、教育用品、藥品、人造肥料、陶
器、磚瓦、玻璃。
四 其他經經濟部呈准行政院指定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