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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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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77 條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69 條
外界得對被告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之財物。
看守所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