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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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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8 條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1 條
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