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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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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第 1 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2 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