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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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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8 條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3 條
被告禁用酒類、檳榔。
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