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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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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使矯正機關(構)(以下簡稱矯正機關)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