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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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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第 1 條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2 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