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