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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