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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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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66 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