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