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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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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第 1 條
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第 4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