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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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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7 條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其評估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