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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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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 條
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8 條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