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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辦法 EN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藏品圖像授權及出版授權利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授權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