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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辦理文化發展相關業務,特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文化基本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