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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EN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前項認可展出之申請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