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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百年以上之文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入,須再運出,或運出須再運入,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入、運出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