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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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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02 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