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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構)管理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之古物,建立清冊,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