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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