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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