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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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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15 條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