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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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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97 條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