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指定之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前項國寶、重要古物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並辦理公告。
古物之分級、指定、指定基準、廢止條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