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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