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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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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17 條
因園區發展需求,申請變更已通過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其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提變更內容對照表,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由管理局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園區內坵塊之整併或分割。
二、園區內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前項審查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