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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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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 條
為加速科學事業之發展,健全科學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第 7 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