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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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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 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科學技術基本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2 條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