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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