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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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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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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20 條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41-1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