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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