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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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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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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7 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