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為宣揚全民國防理念,精神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結合學校教育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培養愛國意志,增進國防知識,堅定參與防衛國家安全之意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納入施政項目,配合宣導。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民國防教育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 EN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