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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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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6 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