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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發展需要,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
前項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